中原大學土木水利南區系友會章程
89.12.03 89年度會員大會修正
92.03.01
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修正
99.12.26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中原大學土木水利系南區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以加強中原大學(前稱中原理工學院)土木系所、水利系及土木水利系所(以下簡稱母系)系友間聯繫,增進友誼、砥勵學術及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員包括嘉義縣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、台東縣及澎湖縣,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高雄市。
第 四 條:全國性系友之有關聯誼事宜由母系處理之。
第二章 會 務
第 五 條:本會會務如下:
1、增進系友情感聯繫及加強互助合作。
2、促進母系及系友動態等資料之交流。
3、舉動系友及在校同學獎勵事項。
4、發行系友通訊及其他有關刊物。
5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二種。
第 七 條:凡母系師長、歷屆畢業及肄業土木及水利系友,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
第
八 條: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榮譽會員。
第
九 條:會員之權利
1、一般會員有發語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榮譽會員有發言權、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2、會員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3、會員有取得本會發行之各種刊物及資料之權利。
第 十 條:會員之義務:
1、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各項決議案。
2、擔任本會選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3、一般會員應履行繳付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十一條:凡會員言行有損本會榮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除權或除名。
第四章 組 織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:本會大會之職權如下:
1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、選舉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永久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6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8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四條:本會置理事至少十五人,監事至少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各若干人,遇理事及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及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簽定之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3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4、議決理事及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5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6、決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7、執行其他有關本會會務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並由會員就常務理事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事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3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4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會員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屆為限,理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。
第 廿 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1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一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、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並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二條:總幹事綜理本會一切會務,須對理事會負責。副總幹事及會務人員並就具承辦範圍對總幹事負責。
第廿三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且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廿四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由理事會擬訂。
第廿五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為義務職。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廿六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七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八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、會員之除名。
3、理事監事之罷免。
4、財產之處分。
5、團體之解散。
6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九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第三十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、入會費:一般會員入會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佰元。
2、永久會費:新台幣肆仟柒佰元整元。。
3、會員捐款。
4、辦理活動之收費。
5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6、其他收入及委託收益。
第三二條: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三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四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捐贈中原大學土木水利工程學系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五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六條:本會辦事細節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